1、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所投保产品中保额最高者进行理赔。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该急性病,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被保险人系境外旅行并在境外治疗的,不在此限)、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合理医疗费用-0元)×100%”计算并结合费用补偿原则确定给付的旅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数额。
3、航班延误:每延误4小时赔偿300元,以保额为限。其中旅行期间境内转机发生的航班延误不属于保险责任。
4、行李延误:每延误6小时赔偿500元,以保额为限。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的返程发生的行李延误属责任免除。
5、旅行意外医疗: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被保险人该次治疗结束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内接受的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旅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旅行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旅行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旅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6、旅行突发急性病医疗:在境外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返回境内且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对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纳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给付范围,但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所述医疗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保险金额的20%为上限。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该次治疗结束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九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旅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对未成年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8、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以下地区:1)亚 洲:英属印度洋领地,Cocos Islands,东帝汶,朝鲜,缅甸,伊朗,伊拉克,叙利亚,阿富汗,尼泊尔,也门,巴基斯坦;2)欧洲: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和扎波里兹日亚、塞瓦斯托波尔、赫尔松、顿涅茨克和卢汉斯克人民地区、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3)南美洲:委内瑞拉;4)北美洲:古巴;5)非洲:厄立特里亚,卢旺达,索马里,圣赫勒拿岛,西撒哈拉,利比亚,刚 果(金),乍得,中非,科摩罗;6)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韦岛,圣诞岛,法属南部领地,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凯恩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7)南极洲;以及有战乱发生的国家和地区。
9、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或居住满183天以上;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常住地址。
10、本方案承保年龄为0-100周岁。
若本保险境外投保,则保单最早生效时间为T+5天(即投保当日后的第5天生效),意外、疾病和传染病相关责任等待期10天。